2022-04-30
動物檢疫相關規定說明
動物檢疫相關規定說明
(一)
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輸入之 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 進入我國時,必須符合相關 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 事先申請檢疫。
若 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,最高可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應施檢疫物之 輸入人或代理人 若未依規定申請檢疫,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、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 按次處罰。
(二)
境外寄送商品 不得隨貨附贈或夾帶應施檢疫物。
(三)
收件人若違反 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,
未將 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 送交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 者,
得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、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
